“淮委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”出台

来源:淮河水利网
发布时间:2013/3/26

   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(以下简称"防洪评价报告")评审管理,提高防洪评价成果质量,规范防洪评价报告评审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》等法律法规以及《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 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(以下简称"淮委")实施建设方案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管理。
     
第三条  由淮委实施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大、中型建设项目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(以下统称建设项目),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。
       
第四条  防洪评价报告的评审应坚持公平、公正、科学、高效的原则。
     
第五条  防洪评价报告由淮委组织评审,承办部门为淮委建设与管理处,淮委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内中小型项目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评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