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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入汛日期确定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入汛日期的确定工作,及时部署防汛抗洪工作,提高社会公众防洪意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综合考虑现行相关标准,入汛判别指标力求科学合理,操作简便易行。
第二章 入汛指标
第三条 入汛日期是指当年进入汛期的开始日期。
第四条 考虑暴雨、洪水两方面因素,入汛日期采用雨量和水位两个入汛指标之一确定。
雨量指标以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表征。
水位指标以入汛代表站发生超警戒水位表征。入汛代表站是指位于防洪任务江(河)段、具有一定区域代表性、通常较早发生洪水的水文(位)站(见附表)。
第三章 入汛标准
第五条 确定原则
综合考虑我国暴雨洪水规律,依据入汛标准确定的多年平均入汛日期应与现行防汛工作相协调。
第六条 入汛标准
每年自3月1日起,当入汛指标率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,当日确定为入汛日期。
1. 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达到15万平方公里;
2. 任一入汛代表站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。
第四章 职责
第七条 水利部水文局会同有关省(市、区)水文部门负责确定我国入汛日期。
第八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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